【二线】比较紫杉醇口服溶液与紫杉醇注射液(泰素®)二线治疗晚期胃癌患者的III期临床研究

药物

简介

紫杉醇口服溶液增加高于治疗阈值的暴露时间并同时减少全身暴露来增强抗肿瘤作用,无需用药前的预处理、给药方便、外周神经病变等不良反应少。本研究旨在比较紫杉醇口服溶液(RMX3001/DHP107)与紫杉醇注射液(泰素®)二线治疗晚期胃癌患者的无进展生存期(PFS)。

试验

设计

研究药物:紫杉醇口服溶液

对照药物:紫杉醇注射液(泰素®)

入组

瘤种

二线晚期胃癌

方案号

RMX3001/DHP107C2301

CFDA批件号

2019L02815、 2019L02816、 2019L02817

CDE登记号

CTR20190050

研究者

郑宇

刘振

入选

标准

患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方可入组:

1.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男女不限;

3.经病理学(包括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经过一线化疗失败或发生不可耐受的毒性,且不可手术切除的晚期或复发、转移性胃癌患者:

     治疗失败的定义:接受一线氟尿嘧啶类方案(单药或者与铂类联合)治疗期间或治疗后疾病进展或毒副作用不可耐受的患者。其中进展的患者必须有影像学证据或临床证据证明疾病进展。(符合RECIST1.1标准)

     对于辅助治疗(化疗或放化疗),如果在治疗期间或停止治疗后6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应将其算作一线治疗失败。

     不可耐受定义为血液学毒性达IV级(血小板下降III级及以上)或非血液学毒性达到III级或以上(根据CTCAE  5.0标准,见附录二),且满足1)经过积极治疗在2周之内毒性无法恢复到基线或I级;或2)首次出现血液学毒性达IV级(血小板下降III级及以上)或非血液学毒性达到III级或以上,经治疗恢复后再次用药又出现类似毒性

4.具有≥1个可测量病灶(符合RECIST1.1标准,注:之前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可以视为靶病灶,除非放疗后病灶发生明确进展);

5.在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1周内,必选具备适当的血液学指标、肝肾功能,定义如下:

 血常规指标:未输血情况下,满足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100×109/L,且血红蛋白≥ 90g/L;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1.5倍正常值参考范围上限(ULN);无肝转移时,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均≤2.5倍ULN;存在肝转移时,ALT和AST均≤5倍ULN;

  肾功能:血清肌酐≤1.5倍ULN且肌酐清除率≥60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

6.凝血酶原时间或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INR)均≤ 1.5倍ULN;

7.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 0-2分;

8.预期生存≥12周;

9.育龄期妇女必须在随机前1周内行血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适龄期男女患者须同意在研究过程中直到停药后30天内都采用有效的避孕方式避孕。

排除

标准

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受试者不能入组本研究:

1.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5年内曾患有其他任何恶性肿瘤病(根治术后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宫颈、乳腺等部位的原位癌除外);

2.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6个月内的胃肠功能紊乱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试验药物吸收的疾病(例如溃疡、不可控制的恶心、呕吐以及腹泻、吸收不良综合征等,胃切除者除外);

3.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6个月内的重大出血事件(包括咯血、胃肠道出血、呕血、中枢神经系统出血、重度鼻出血或阴道出血、脑梗死、一过性脑缺血发作等);

4.在研究药物开始治疗前3个月内有酒精或者药物依赖史或者有精神障碍;

5.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4周内需要肠道进食(例如鼻饲、胃空肠管饲、胃造口、空肠造口术等);

6.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外科大手术(诊断性活检除外);

7.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放疗、化疗、靶向治疗等抗肿瘤治疗,或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到≤1级(脱发除外)或基线水平;

8.首次给药之前2周内因既往治疗造成的神经毒性尚未恢复;

9.存在以下情况之一: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绞痛、充血性心衰(纽约心脏协会分级≥2级,见附录五)或其他严重的心脏疾病;或心电图(ECG)提示存在具有临床显著意义的异常(如心律失常、QTc间期延长>450 ms);或超声心动图测量的心脏左心室功能静息射血分数小于50%;或患有高血压且经联合2种或以上降压药物治疗无法降至正常范围内(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

10.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12个月内使用过紫衫烷类药物;

11.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周内使用过免疫抑制剂,类固醇激素(剂量>10 mg/天强的松或等量的强的松)。注:用于静脉造影剂过敏预防的皮质类固醇是允许的。

12. 患有鳞状细胞或未分化型胃癌;

13. 已知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曾接受过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可参与本研究,前提是病情稳定(即通过重复影像学检查显示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至少4周内没有进展的证据且无因脑转移所致的临床症状,包括但不限于:头痛,眩晕,共济失调,偏瘫,癫痫,精神障碍等);

14. 试验期间需要长期使用P-糖蛋白抑制剂、质子泵抑制剂或H2受体拮抗剂;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周内服用过其他CYP3A4、P-糖蛋白、或CYP2C8的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

15. 研究者判断存在或者怀疑有胆汁分泌问题(例如曾接受胆囊切除术);

16. 对试验药物RMX3001/DHP107或其所含成分,及对照药物紫杉醇注射液过敏;

17.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研究者认为的可能影响受试者参加研究或影响研究结局的活动性感染;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且HBV DNA拷贝数>检测正常值;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且HCV RNA阳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梅毒抗体阳性;存在结核感染或影像显示有结核病灶;

18.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19. 当前正在参与其他临床研究且正在接受研究治疗,或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研究药物治疗或使用过试验性器械;

20. 据研究者判断,合并严重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其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

21.  存在研究者认为的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